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疫情下的公民人身自由权

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疫情下的公民人身自由权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近代以来伴随着个人的解放所确立的一项传统的基本人权,它指的是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故而又称身体自由,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为此也是基本权利之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关键词:基本权利、自由、保护、

1、 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民法典》第1011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进行了详尽规定,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三、疫情下的人身自由权合理限制

①言论自由权

2020年本应该是经济持续上行,脱贫攻坚工作向稳向快发展、直至实现全面脱贫的一年。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这个庚子鼠年开端就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同时有些网名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一些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其中在1月30日晚,扈某某在某微信群发布了“目前仙河镇发现有20多人由湖北回来的人员出现发热现象,通知本单位相关人员不要随便去仙河镇出行购物居住,有在仙河租房子的可以选择回本单位宿舍居住的信息。部分网友在微信群、贴吧等转发,引起恐慌。在2月2日渠县一男子因有人在濛山圈论坛留言“说了不出门,还在外面打牌”随后赵某在网络上发帖留言区留下“中国人大部分都该死”的不当留言。在12月22日这名叫网民“迟钝的大猪”于22日晚间发布微博,评论西安疫情防控太差了,遭到网民言语攻击,后为泄私愤,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主页谩骂,诅咒西安人及疫情防控。该言论引起广大网友的强烈批评,其微博账户很快被注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作绳,勿造谣、勿信谣、勿传谣。无规矩则无方圆,无秩序则无自由。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维护每个公民安全的重要保障。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不能也不应成为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开放和自由,是以正常秩序为基础的。网络的法治化治理,就是在自由与安全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筑牢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的法治基石。为网络空间织就健全的法网,虚拟社会的规范有序才有根本保障,人们才能充分享有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自由,网络社会也才能健康持续发展。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②人身自由权

疫情期间公民人身权受到合理限制,作为学生的我们,当出现疫情时,我们的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针对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实行相应的校门进出管控,在学校领导的管控下进行封校的管理,限制我们出入,每日三次登记体温,放假回家采取一人一登记,登记交通工具、做48小时核酸、测体温、看行程码。严格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进入和离开校园,少数人的人身自由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疫情期间,既要保护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又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表面上看二者是对立的,其实二者又是统一的。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

在2021年11月25日浙江杭州通报两例无症状感染者,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因疫情的出现连夜紧急封校,在封校后的24小时之内完成了7万人核酸,核酸现场需要500名志愿者维持秩序,消息刚发出去,学生们纷纷请愿,20分钟后名额已满,同时一份由学生建立名为“浙大物资需求表”的文档在网上流传,同学们写下自己能提供的物资和联系方式,也列出紧急急需物品。疫情是看不见的敌人,而我们的中国,正在用看得见的行动和努力,去跟疫情较量。截止到12月24日,西安市共有高风险地区1个、中风险地区111个。非生活必须场所暂停营业。全市3574所学校停课,采用在线教学交通实行管制,重启新一轮核酸检测筛查工作对于防控的流程,每一个步骤都是那么熟悉。“封城”后的西安街道上空空荡荡。12月24日,西安市设立考研考生交通保障调度中心,免费为封控区考生提供服务,12月31日,城墙外投影出“西安加油”的话语这一年,回家的路很远,回家的心很暖,长安大学包机送学生返乡,让我们见证疫情下的爱与担当。我们只有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培养公共精神,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

同时对于可能有接触的密接的人员进行隔离,疫情期间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符合国际惯例。当今各国在注重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私权的同时,大都制定有国家和社会危机时期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的《全国紧急状态法》,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当社会上发生危及到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并可能引起一系列的公共性问题,进而导致价值系统崩溃、社会秩序紊乱的公共安全事件时,国家机关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场所等紧急措施。在这种状况下,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都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比2003年爆发的“非典肺炎”疫情更加恐怖,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公共安全。政府对特定的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强制隔离,只要执法者具有法定职责,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且不超过必要限度,该行为就具有正当性。疫情期间拒不配合强制隔离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自己已经感染传染病,还恶意逃离,造成病毒传播,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2021年7月因为一个不责任的老太太感染一座城。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隐瞒自己的行程,不主动配合。甚至在公安机关调查她的时候,还不肯说出自己到扬州以后的行程,危害整个扬州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三百三十条有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包含一类情形,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另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综上,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疫情防控中需要时刻保持理性,而法律就是理性的命令,只要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切实做到依法配合疫情防控,就能在疫情防控工作取得成功。我们相信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每一粒熬过冬天的种子将会进入春天的怀抱,当阳光驱散阴霾莺飞草长,鸟鸣嘤嘤生活也将充满希望。

文: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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